Tuesday, March 25, 2014

踐踏民主「法治」?

因著最近的事件,馬英九總統及許多官員、民意代表、媒體常說:「學生們踐踏了台灣的民主法治」。但真是如此嗎?

「法治」(rule of law)與「法制」(rule by law)是不一樣的意思。法治要求法律對政府權力及人民具有普遍拘束力,政府權力須與人民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因此如果不是透過民主機制所制定的法律,很容易淪為政府對人民的統治和壓迫工具,也不能「有效拘束政府權力」。這並不符合完整、正確的法治。所以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和實質內涵之一。民主制度的具體表現之一是人民能「直接」或間接(透過民選的議員、代表)制定法律並對國家政策表示意見,意即政府及民意機關皆須在人民的監督之下方得行事。如果法律不被尊重或遵守(特別是不被政府所尊重或遵守),民主制度也形同虛設。因此民主制度的內涵也包含了落實法治原則。

法制,又稱為以法而治,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國家、管理社會的工具。一是指法律制度的簡稱,二是指法律的體系,體制與架構的整體。法制和法治不是同一個概念。與法治相比,法制是指當權者透過法律治理國家,側重在法律的使用上,是法律工具主義。但如果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為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得以向政府表達意見,但法制的實質仍然不能擺脫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信念。

法治下,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是執行該等法律,並且受該等法律拘束。因此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區別,並不在於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於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權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內涵,與其說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寧更側重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則法治即與法制難以區分。對於社會上常見的違法或脫序現象,尤其是以激烈、遊走於法律邊緣的手段向政府爭取權利的行為,某些政府官員常常會呼籲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這其實是將法治的意義誤解和窄化為法制。只有法制而沒有法治的結果可能會出現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壓制民眾。

當馬英九以黨主席之姿,祭出黨紀處分要求國民黨動員通過服務貿易協定,他便已放棄自己身為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及所有台灣人民民選的總統身分。總統何時有權力可操縱民意代表?一旦行政權凌駕於立法權,三權分立或是五權分立基本的互相制衡的精神便已蕩然無存,那跟以黨領政、一黨專政的共產黨並無任何分別。中華民國總統不僅代表該政黨,民主的意涵更該包括尊重其他即便是少數的聲音。更何況,當年選舉雖得到多數支持,但那僅為相對多數,且經過兩年,人民有自由抉擇是否仍支持總統之權力,不代表總統一昧以身分及當年多數支持的結果就可以聲稱自己仍代表多數。

所以,到底是誰在踐踏台灣引以為傲的「法治」?違法亂紀的到底是誰?或者也許可以說,馬英九總統從頭到尾,都不理解法治與法制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而他相信的,是法律為國家政策服務的法制,而非約束政府權力,尊重民意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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